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調查前自行更正,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調查前自行更正,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中縣訊】近來常有公司行號詢問: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是否一定要作廢該發票並重開正確金額之發票?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另依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890457667號函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前述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惟依99年1月18日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標準第16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潘昆澤 04-25291040轉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