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費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費如何列報 (中縣訊)某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除勞、健保外,另為員工投保團體險,負擔的保費可否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可核實認定;另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分局說明,團體壽險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載明保險費金額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臺中臺分局第一課劉祐銓,電話:04-25291040轉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