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夫妻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之計算規定 【中縣訊】豐原市吳小姐問:夫妻分居狀態,可否申請分別發單補徵稅額? 該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4日台財稅第09804558680號函規定,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計算式如下:(1)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及妻之應納稅額;若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2)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並按妻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前開計算方式係依據夫與妻的應納稅額各自進行退補稅,將使稅額的分攤更為合理,高所得者會負擔較高的應納稅額,對呈現分居的夫妻,可免再生納稅爭議。 (提供人:第二課 楊琬婷,電話:04-25291040分機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