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變更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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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變更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中縣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因該獨資事業並非法人組織,故應以該獨資事業之資本主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涉及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事業之負責人為處分對象。故獨資事業若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才被查獲其於變更前有涉及違章情事時,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陳麗如,電話:04-25291040轉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