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自遺產總額中可扣除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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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自遺產總額中可扣除金額之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繼承事實發生於95年1月1日以後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但是如果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減除扣除額。又如同一親等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例如: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3人,其中一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19歲2個月,其扣除額為180萬元,倘第一順位繼承人3人均拋棄繼承,由次一親等繼承(即孫子女),其扣除額最多180萬元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陳桂枝 電話:04-25291040分機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