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契約需工作完成始能計算金額應先行預估貼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按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若合約未約定總金額,需俟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例如按件計算之加工費、按時計酬之勞務服務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估金額貼繳印花稅,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貼繳印花稅或退還溢貼繳印花稅額。

 若合約中已明訂總金額者,雖按實作金額付款,仍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按合約所訂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若不貼繳印花稅或短漏貼繳印花稅,該局特別提醒您:除補繳本稅之外,尚需依所漏稅額處5-15倍罰鍰,請依規定貼繳以免受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