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適用範圍及其附件收件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99年5月1日起受理網路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4家金融憑證,於申報期間利用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自行上網下載資料(所得、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核對、增修無誤後,鍵入免稅額、其他扣除額等相關資料,由軟體自動計算應補退稅額,完成繳稅後即可上傳申報。 &該局指出,未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或金融憑證之納稅義務人,亦可選擇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作為網路申報通行碼辦理申報。惟屬下列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電子(含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方式,請以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案件。 &二、逾期申報案件。 &三、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大陸人士之申報案件。另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外籍人士請依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網路申報。&該局說明,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99年5月31日午夜12時)前完成資料傳輸者,免填寫結算申報書及免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應於99年6月10日(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該局提醒,部分納稅義務人誤將「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當成申報書送交或郵寄國稅局辦理申報,因該試算表,僅供納稅義務人核對申報資料參考,不得代替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做為申報之用。採網路申報者,必須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始完成申報程序。&(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