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於99年5月31日前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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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9年5月31日前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填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若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若於滯報通知書所載補報期限經過後仍未申報,稽徵機關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次按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填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此外,於98年間有營業之營利事業均須於99年5月底前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填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不因99年已無持續經營而免除申報之義務。&該局舉例,A公司於98年7月申請停業一年,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縱A公司係於99年6月始回復營業,由於A公司於98年1至6月均有營業行為,仍應於99年5月底前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填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B公司於99年4月已解散並辦妥決、清算申報,由於B公司於98年間仍有營業行為,仍應於99年5月底前辦理上述申報。&該局呼籲,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99年5月31日前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填報98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若未依限申報,將遭處滯報金、怠報金或罰鍰。&(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