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擬放棄適用免稅,應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北港稽徵所表示,銷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擬放棄適用免稅者,須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國稅局查獲有營業人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然該營業人銷售該等免徵營業稅貨物卻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放棄免稅,即逕行開立應稅之統一發票,並持上述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退還溢付營業稅,經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因營業人不諳稅法規定,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而逕行開立應稅發票,並持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徵納雙方均感困擾,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財政部於99年4月6日函示,為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雖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其自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發票規避稅賦者,於99年9月30日前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送請核定,得核准其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營業人如有符合上述之情形者,得於99年9月30日前補辦申請放棄免稅。若經審核符合前述規定者,將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營業人於該輔導期限後(自99年10月1日起)擬放棄適用免稅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