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業務-興利除弊措施~蒸餾酒改按酒精度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8條,蒸餾酒類之菸酒稅由每公升定額課徵185元,改為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米酒租稅負擔合理化,大幅減輕購買米酒負擔(原紅標米酒每瓶180原降價為50元),降低廠商產製及民眾購買私劣酒品之誘因,維護國民健康。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