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有土地時,其自用住宅用地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0/05/2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夫妻均有土地,並分開設籍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以夫之戶籍所在地為準。 新化分局 林秀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