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買受人即負有繳納地價稅義務。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即對該項拍得不動產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該處說明,地價稅納稅基準日之認定,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是以8月31日為基準日,因此法院拍定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期在8月31日以前者,當年期之地價稅及應向買受人徵收,換言之,如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期是在9月1日以後者,則買受人自下期才開始負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新化分局 黃馨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