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搬遷將影響地價稅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91年5月在本縣買了1戶透天厝,申請核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於同年11月因故遷出戶籍,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清查發現,補徵陳先生94年至98年的地價稅差額,陳先生雖表不滿,惟該戶自91年11月起為「空戶」是事實,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常有搬遷戶籍的經驗,有人因為工作的因素,有人則是因為子女就學的需要,但您可知道這將會影響您地價稅繳納的多寡,在搬遷戶籍時一定要注意,否則自用住宅用地將因無人設籍,喪失原先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利。 稅務局指出:在您享受自用住宅用地時,法定要件即是:「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千分之二計算。否則自遷出戶籍之次年起,就會恢復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低稅率為千分之十,最多可補徵5年稅款,兩者稅負相差甚多,納稅義務人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