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支付聘僱人員薪資及承租場所租金記得辦理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論有無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如薪資、租金等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即須依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同時指出,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於執行業務或經營業務時,如有聘僱相關作業人員及向他人承租執業(營業)場所,其所支付之薪資及租金,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89條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課處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近來該局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因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致漏未將給付予員工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辦理扣繳,該局呼籲業者如有漏未辦理,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250】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茂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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