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應扣除政府之補助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政府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訂有租稅減免之優惠措施。惟為避免重複獎勵,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所取得之補助款,除應列為其他收入外,尚須自所列報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明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換言之,公司參加或從事配合各級政府機構研究計畫之支出,得按該辦法第2條各款規定分別適用投資抵減,惟公司因參加該專案而自各級政府機構領取之補助款,不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列報研究發展支出1,500餘萬元,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甲公司於當年度有取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給付之補助款200餘萬元,雖然其已按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但該筆補助款並未自所列報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扣除,因此,該局乃依規定扣除該筆政府補助款200餘萬元,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1,3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300餘萬元,並補徵稅款。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特別注意如有取得政府之相關補助款,除列入其他收入外,尚須自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項下減除,以免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06-2298014
  彙總編號:990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