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之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暑假將至,又到了學生留學、遊學的旺季,坊間因應而生許多提供代辦服務的機構,其收入所涉及的相關稅法規定不可不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學生委託代辦機構辦理留學、遊學等相關服務,該機構向學生所收取之手續費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另外該機構如因此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亦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無零稅率之適用,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予本國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不符合上開零稅率適用之規定,所以營業人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國稅局指出,此類案件,營業人常誤以為該勞務購買人為國外學校,屬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而誤用零稅率,因此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類似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李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5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