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貨物稅條例第32條罰鍰倍數及「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33條規定部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年來全面推動各項業務興革措施,期能積極為民興利、化解民怨,提供民眾優質稅務服務,於法規鬆綁措施之一,將貨物稅條例第32條漏稅罰調降倍數及修正「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33條規定部分。
該局表示,98年12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32條條文,將原條文規定漏稅罰按補徵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調降為1至3倍,另99年2月1日、2月25日財政部令分別修正「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33條部分規定,將原裁罰金額或倍數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0倍之罰鍰部分修正為2倍,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原規定處5倍之罰鍰修正為1倍。

政府為維護公平納稅環境及劃一稽徵機關有關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而調降貨物稅裁罰倍數,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廠商仍應依規定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因小失大,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育如,電話:04-23051111轉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