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自利息所得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利息支出得否自利息所得中扣除?因現行所得稅法尚無利息所得可扣除利息支出之規定,有關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不得自利息所得中扣除。
中區國稅局特以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君未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配偶生前貸款予第3人並收取大額利息,乃遭補徵應納稅額。甲君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配偶向第3人收取之利息尚不足給付向銀行借款之利息支出,有關之利息所得應予減免云云。案經審議後,受理訴願機關以綜合所得稅之所得,並非均有收入減除成本淨額觀念,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即無成本必要費用減除之規定,是甲君主張應減免利息所得於法無據,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全案並已確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將金融機構借得之資金貸放予第3人而有收取利息者,應將所收取之利息全額申報為該年度之所得,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