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繳納之學費,可否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學生繳納之註冊費,可否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該局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人每年可扣除以2萬5千元為限。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且自97年度起改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亦即,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必須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扶養親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分,仍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1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