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逾期繳納代徵之娛樂稅款,除加徵滯納金外,將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之優惠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由出價娛樂之人負擔,而由提供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之業者負責代徵,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1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該局提醒轄區內各娛樂業者,應如期繳納代徵之稅款,如逾期繳納者,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加徵滯納金,且不得扣領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