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約書印花稅票正確又節稅之貼用方法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個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很多納稅人對此印花稅法之規定常弄不清楚,有些納稅人自以為只要合約書上標明「副本」就可以免貼印花,於是將手中所持有之合約書均加註「副本」二字後就不貼印花稅票,而有的納稅人為使用方便,合約訂定時,常一式各持數份,卻弄不清是否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為使納稅人有正確的認識,該局特別提出承攬契約書印花稅票正確的貼用方法,即承攬契約立約人手上持有的合約書,都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不過同一立約人持有二份以上合約時,副本免貼用印花稅票。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在印花稅檢查時,納稅人如主張持有之為副本時,是有義務提出其已貼印花稅票之正本,否則此副本即應視為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又同一立約人持有二份以上正本時,只要一份已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使用不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