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本案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