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為兄弟姐妹所有,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地價稅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因此,地上房屋為兄弟姐妹所有屬旁系非直系親屬所有,其地價稅自無按上開稅率計徵之適用,須以一般用地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課徵。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