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看診繳費索取之收據可列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正緊鑼密鼓進行中,常有接獲民眾反應至醫療院所看診繳費,醫療院所拒不開給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爭議。
國稅局同時指出,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之規定,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費用免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依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故民眾如至醫療院所看診繳費,應向醫療院所索取收據。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看診繳費收據,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立之掛號費、部分負擔或自費收據,均可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
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如遇醫療院所拒絕開給收據,其屬健保醫療自付額部分(如:掛號費、門診費用部分負擔、住院費用部分負擔...等),可向健保局提出檢舉,非屬健保醫療部分(如:自費藥品、病房費差額...等),請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或敘明看診日期及收費金額另向該局提出檢舉。【#253】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茂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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