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現漏開發票除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漏報亦應一併申請更正補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因自行發現96年間漏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0萬元,而於98年12月1日就該筆銷售額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惟疏忽申請更正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補報該筆營業收入,經國稅局發文調查後,公司始行補報,致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遭國稅局裁處漏稅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所明定。
所以前述案例,該公司雖就漏開發票部分,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惟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卻遲至調查基準日(國稅局調查函之發文日期)後始行補報該筆營業收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不能適用上述「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故關於該公司因過失短漏報營業收入致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節,國稅局仍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漏稅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事業如以前年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之情事者,除應儘早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外,同時應辦理更正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補報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25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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