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稿費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稿費收入,全年免稅限額為18萬元,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部分,於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計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稿費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98年度之費用率,自行出版者為75﹪,非自行出版者為30﹪;所得人亦可檢附成本費用憑證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至於檢據核實認定的費用率,則是以該筆稿費所支付的費用占該筆稿費收入的百分比。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所得人同一年度有多筆稿費收入,且合計超過18萬元時,定額免稅部分的所得是以費用率較低者為優先計算。舉例說明如後,甲君98年度有3筆稿費收入,分別為(1)非自行出版稿費20萬元,採標準費用率30﹪。(2)自行出版稿費30萬元,採標準費用率75﹪。(3)自行出版稿費50萬元,自行檢附成本費用憑證40萬元(費用率80﹪=40/50)。因3筆稿費收入中,第1筆之費用率30﹪為最低,則98年度甲君稿費所得之計算為【(20萬-18萬)-(20萬-18萬)*30﹪】+【(30萬-0萬)-(30萬-0萬)*75﹪】+【(50萬-0萬)-(50萬-0萬)*80﹪】=18萬9千元,也就是說98年度甲君應申報之稿費所得為189,000元。【#25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薛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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