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捐贈收據可列舉申報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一年一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正緊鑼密鼓進行中,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平日應養成保留報稅相關單據之習慣,以資節稅。如98年8月莫拉克颱風來襲,挾帶豪大雨成災,造成中南部部分地區民眾重大人員傷亡及遭受鉅大財產損失,全國同胞響應愛心賑災活動,善心湧現。民眾對莫拉克風災賑災的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民眾若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即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民眾若係向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助者,則列舉扣除捐款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屬捐助實物者,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助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捐助者自行生產者,以生產成本計算;若係向外購買者,以購買價格計算)。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方面有多項列舉扣除額可適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一),納稅義務人即可減輕一些租稅負擔。民眾如有報稅方面的疑問,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本局網址查詢(http://www.nt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