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舉例說明:甲君是要保人,他的母親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母親是由弟弟乙君申報扶養,因為甲君沒有申報扶養母親,所以不能扣除母親保險費支出;乙君雖然申報扶養,但因母親的保險費是由甲君支付,所以乙君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該局指出,每人每年扣除保險費的金額最高以2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金額未達24,000元者,就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得以實際發生金額全數扣除,沒有最高扣除金額的限制。申報保險費扣除額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而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則要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該局進一步表示,自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新增提供查詢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保險費等扣除額資料,依查詢之保險費金額申報者,可免檢附其繳費單據;如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者,則需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