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起,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者,若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均價轉讓予員工者,應依規定列報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法買回庫藏股票轉讓予員工,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情形,應依規定年度列報為其他收入。&該局說明,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因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以庫藏股履約,除應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外,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有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如無既得期間,應於認列薪資費用之年度,以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如有既得期間,應於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以每股折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該局提醒有類似情形之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增加徵納雙方爭議。&(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