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莫拉克颱風災區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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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襲,造成南臺灣重大災害,全國事業、機關及民眾本於人溺己溺之精神,透過各級政府、事業單位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災區災民之救助及重建踴躍捐輸,該捐贈費用應如何認列?&該局說明,政府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該莫拉客颱風災區災後重建工作,制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98年8月28日公布實施,準此,營利事業對莫拉克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依該條例第1條第2項及第16條第3項規定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數認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且不受金額之限制。&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可依該條例規定認列當年度之損失或費用,以維護自身之權益。&(聯絡人:稽核科尤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7)&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