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可列入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以扣除。舉例來說醫藥費金額8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其中5萬元,剩餘3萬元部分才可申報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之醫藥費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