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承銷人銷售彩券之所得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公益彩券之個人或經銷商詢問,該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乙二類:
  一、甲類經銷商:即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例如刮刮樂)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之經銷彩券所得,以取得之批售折扣(即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20%)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乙類經銷商: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者,依是否使用同一發票而有不同,說明如下:
   (一)免用統一發票者: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乘以10%(純益率),即為全年營利所得。併入獨資資本主或依合夥比例併入合夥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使用統一發票或雖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但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以上者;將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公司個人股東、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則將分配之盈餘,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報稅即將接近尾聲,南國稅局提醒公益彩券經銷商如有前述所得,均應依規定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中辦理申報,以免有短漏報稅款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林股長06-2223111轉8136
  彙總編號:9905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