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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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9年房屋稅已於99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將於99年5月31日(星期一)截止。逾期繳納稅款者,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為讓已經逾期惟在尚未開始加徵滯納金前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仍得利用各種繳稅管道繳納稅款,本年度房屋稅在繳納期間過後第2天24時前,也就是99年6月2日晚上12點以前,仍然可以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財政部賦稅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如一時疏忽未依限繳納,務必在6月2日晚上12點以前趕快利用上述管道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稅單),請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如有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並請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