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仍應按其性質貼用印花稅票。而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民眾如持和解筆錄代替不動產契據使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設定典權或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物權登記,則該和解筆錄仍應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