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後使用人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期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該分局指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業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而發生違章案件,經查明係使用人(新所有人)逾期使用車輛被查獲,依規定應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此外,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該分局提醒,車輛移轉,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過戶,亦應申請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如果發生車輛違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發生舉證等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