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演唱會、舞會或電影欣賞等娛樂活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演唱會、舞會或電影欣賞等娛樂活動應課徵娛樂稅,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者,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應依法向稅捐單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是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者;或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故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有收費之娛樂活動非屬免稅,應依法報繳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