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取得房屋後供住家使用,應注意房屋稅是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購買法拍屋,在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理過戶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因沒注意法拍屋原來的課稅情形,等到收到房屋稅單時才發現稅金過高,經向稅捐機關查詢原來是未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致。因此,該局提醒購買法拍屋的民眾,應先查詢拍賣取得之房屋原核課稅率,若係按營業用稅率(3%)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稅,只要該屋取得後供新所有權人住家使用者,未設立商號且無營業事實,應儘速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以節省房屋稅負。 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故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人應儘速向稅捐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