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結、離婚,及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王先生詢問,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否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又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是不是夫妻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之其他年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而所謂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是指就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減除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計算稅額,加計不含薪資分開計稅部分之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之稅額,即為合併申報之應納稅額,所以薪資所得分開計稅是指稅額計算式之不同,而非指夫妻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18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逸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