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或申請保險給付,該如何申報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98年度因病住院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其收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或向投保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該如何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醫藥及生育費項目。
該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收據,如果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而無法檢附收據正本,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
另納稅義務人依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要注意已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但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未獲給付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療費收據影本,即可申報扣除。【#258】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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