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放無薪假、無所得並非即無謀生能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申報已自5月1日開始,最近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因「失業」「放無薪假」或「在補習」而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欲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所稱「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親屬,應視其是否符合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所稱無謀生能力條件而定,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放無薪假、補習....等原因而無收入,並不符無謀生能力條件,故不能申報扶養。有關「無謀生能力」條件,該局條列如後: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25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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