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間欲申報扶養父母,請於申報前先行協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扶養父母親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表示疑義,經查都是兄弟姊妹間於所得稅申報前,未事先協商致重複申報扶養,而遭剔除補稅。雖依財政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釋,即使核定後,只要符合扶養親屬規定者,子女間仍可以協商方式,由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但仍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前能先行協商,以避免事後必須重行申請更正之麻煩。
國稅局表示,只要子女有扶養父母親,每一位子女均有申報扶養的權利,惟稅法規定僅能由其中1位申報,至於由誰來申報,稅法並無強制規定,故於申報前,最好先行協商,如站在節稅立場,當由適用較高稅率者申報。
國稅局說,如果事實上僅有其中1位在扶養,即使核定由其他子女扶養,而協商又未能有結果,有扶養事實這1位子女,則可以舉證(如父母出具證明)方式,要求稽徵機關核定由其扶養。【#2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姿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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