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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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改善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自該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將造成違反公平正義及稅收損失之問題,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今日(99年5月27日)第3197次院會決議通過,由5年延長為10年。
  財政部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該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是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遲將於101年3月5日因不得再執行而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稅款。邇來社會各界反映上開條文規定形同對欠稅人之租稅大赦,相對於如期誠實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財政部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將現行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該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之規定,延長為10年。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修正對於有繳納欠稅意願,惟101年3月4日前難以籌措資金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可因執行期間之延長,透過分期繳款等方式清償欠稅,增進租稅債權之實現,創造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雙贏之局面。將遵照 院長裁示,就該修正草案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