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請適時掌握一生一次之申請時效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法得享受一生一次按自用住宅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常因人因事而異,究竟「一生一次」之選用應於何時提出申請最恰當又能節省納稅荷包呢?稅務局列舉幾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的時機供民眾參考: (一)出售一般土地時在申報書上勾選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二)因遺漏或有其他考慮而未勾選,請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截止前提出,否則即喪失申請時效。 (三)依法可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法院拍賣)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輔導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四)若出售時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惟因申請重購退稅不符規定而否准退稅,因而再行補辦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截止前提出申請。但民眾接到重購退稅否准公文時,若已逾繳納期間者,基於保障納稅人權益准予補辦申請,但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未申請者,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除此之外,若您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以及不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再次出售土地時若符合相關規定,還有一項今年增訂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也是不錯的選擇。再次提醒您,為達到節稅目的,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務必慎重選擇並注意申請時效,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