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符合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如果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7、18及19條規定按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課徵或其他相關得減免地價稅之規定者(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等),務必記得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從次年起始能適用。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原以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果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依法於30日內主動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徵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