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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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業奉 總統99年5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41號令公布修正,修正後第4條條文為「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第5條為「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第13條為「第3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契稅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3條條文修正,明定除第11條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移轉,其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得從其移轉價格計課契稅外,餘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使課徵契稅之計算方式更符合實際狀況,並收簡政便民之效。
臺東縣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26969,或契稅服務專線089-2316001轉283、286、28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