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退稅,不以原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限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則出售房屋時,可選擇按一般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之數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土地稅法「重購退稅」規定,那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亦可選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提出重購退稅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先瞭解是否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再決定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或一般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