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載明房租收訖,應按銀錢收據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收款人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收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該分局表示,由於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扣抵,因此承租人會向國稅局舉證申報,國稅局就會通報稅捐單位運用,故於收付租金時,倘若未於租賃契約載明收付匯票、本票及支票時,應就載明收款金額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否則將會被處漏貼印花,出租人於書立租賃契約收款時,不得不審慎。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課徵範圍的憑證時,即應依規定貼銷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