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應由買受人負責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甲向乙購買房屋乙棟,詢問買賣契稅應由何人申報?又契價之計算標準為何?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民眾甲向乙購買房屋,應由買受人甲依房屋評定之標準價格,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本縣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並加以說明,契稅是按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乘以稅率而來,目前買賣契稅的稅率為6%,以一棟評定房屋標準價格600,000元之建物為例,其契稅應為600,000×6%=36,000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五千元。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才能避免多繳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