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轉讓緩課股票相關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自99年1月1日起,轉讓、贈與、放棄緩課股票者,應按扣繳率20%申報納稅。 該所說明,為簡化非居住者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盈餘)扣繳作業,自99年1月1日起,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之扣繳率。是以非居住者就其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於99年1月1日以後實現之營利所得,應就該投資營利事業發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以20%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惟若該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實現之營利所得,係發生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則仍應依原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按30%申報納稅; 其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規定,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經檢附相關文件審核後,仍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之非居住者,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該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