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0元或負數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中獎卻無法領獎。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代收稅款、電信費用、信用卡費、水電費、路邊停車費及其他符合代收代付之規定,及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營業人與民眾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營業人誤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交付民眾,於中獎後,無法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兌領獎金,造成爭議。 該所指出,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民眾持該商品禮券兌換商品時,因該筆交易先前已發生並開立發票,營業人無需再開立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